世俗标准
如果我们用非宗教的、世人通行的标准来判别一个人的民族归属,一般可以有两种办法:从人种学的角度,即种族的体征(人的肉体组织的特征)来判别;从社会学的角度,即血缘和家庭关系来判别。如果我们在国外,见到一位黄皮肤,黑头发,黑眼睛(可见的种族体征)的人,再了解到他祖上是中国人(不可见的“种族体征”,血缘关系),就可以断定:这个人或者是中国人,或者是外籍华人,是华人的后裔。如果犹太人也能这样容易地判别,那么“谁是犹太人”的问题就不复杂了,因难在于犹太人的特殊经历已经使他们的种族体征模湖不清了,他们的血缘关系非常复杂了。
人种学:犹太民族的种族体征 犹太人的特殊生活环境和近2000年的散居历史使他们不可能是一个“单纯”的民族,他们的种族体征已被2000年来的“族外婚”侵蚀得所剩无几。最近同时移居到以色列的埃塞俄比亚犹太人和苏联犹太人体征上的差别如此之大,使人很难相信他们是同一民族,都是亚伯拉罕、雅各的子孙。同样,摩洛哥犹太人和希腊犹太人(他们可能都是塞法拉迪犹太人﹡)在体征上差别也是极明显的。我们通过也门犹太人(属东方犹太人)、塞法拉迪人和阿什肯纳齐人头颅长度(种族体征很重要的标志)的比较,可以看出他们之间的明显差别。
我们可以看到:有将近2000年历史的、封闭性的也门犹太社团,他们保持了犹太人长头颅的特征。很少为世人所知的埃塞俄比亚犹太人,他们的历史可能可以追溯到3000年前的所罗门时代,过着几乎与世隔绝的生活,他们较多地保持犹太人的体征。然而他们的欧洲兄弟处境不同,族外婚比较普遍,与居住国主体民族同化程度比较高。因此,长头型的特征几乎消失。而处于中间状态的塞法拉迪人,则中头型占绝对优势。由此,我们可以说,犹太人的种族体征已在漫长的岁月中起了变化,而且是很明显的变化。
但是,当我们首先肯定犹太人种族体征有了明显变化的同时,我们也不能否认他们之间还存在着某些共同之处。犹太人之所以在长期的散居生活中保持了民族的同一性,宗教固然是主要的因素,但应该承认:在族外婚存在的同时,族内婚受到重视,充满活力;强大的外旋离心力和顽强的内旋凝聚力同时存在;与居住国主体民族同化和与主体民族隔离,民族自我孤立,两种倾向同时存在。我们在了解了犹太人散居生活的历史轨迹后,就能了解这种矛盾现象是如何奇妙地统一在犹太人身上的。正是由于这种矛盾现象,犹太人的某些种族体征才多多少少地保存下来了。了解犹太人外形特点是帮助我们判别犹太人的一个参照因素。
犹太人属高加索地理人种中的阿尔卑斯山区地域人种(ALPINE LOCAL RACE)和地中海地域人种(MEDITERRANEAN LOCAL RACE)。阿什肯纳齐人属阿尔卑斯山区地域人种,他们的体征是:身材矮胖,中、短型头颅为主,圆脸,宽鼻,毛发褐色,体毛浓密,肤色浅黑-白色。也有一部分阿什肯纳齐人身材高大,毛发带黄色,眼珠浅淡,脸长,鼻窄而长。塞法拉迪人属地中海地域人种,他们的体征是:身材矮瘦,毛发黑色或暗褐色,肤色深,鼻窄而直,眼球褐色,多数为中型头颅。
除上述两种人外,东方犹太人,如也门犹太人,埃塞俄比亚犹太人和一些人数较少,长期生活在与外界接触不多的地区内的犹太人,他们较多保留了犹太人的种族体征,但是因为生活环境,特别是自然条件的影响,体征差别比较明显。
社会学:犹太民族的血缘关系。 通过血缘关系判别一个人的民族隶属是世人都接受的简便易行的方法。非犹太人也是通过血缘关系,参照其他因素来识别犹太人的。这样的识别有三个层次:
1.一个人的祖上是犹太人,那么,他是犹太人的后裔,他是不是犹太人,决定于他双亲的身份。例如,1000年前,在中国开封定居的犹太人,在长期生活中,已完全与中华民族同化。他们是犹太人的后裔,但已不是犹太人了。
2.一个人的双亲是犹太人,那么他就是犹太人。
3.一个人双亲中有一位是犹太人,那么他可能是犹太人,可能不是犹太人。这里:“可能”的标准是主观的选择。
这是非犹太人对犹太人识别的一般标准,但并不是犹太人认同的一般标准。
在上述第一、二层次上,犹太人和非犹太人的判别是一致的,问题是在第三层次上,即配偶一方是非犹太人时,分歧出现了。这里我们先排除犹太人宗教方面的因素,看犹太人是怎样确定其子女的民族隶属的。根据一千多年来的传统,犹太人的身份来自犹太母亲,即犹太母亲所生的子女是犹太人,而与父亲的身份无关。这是犹太人根据血缘认同的唯一标准,它已载入以色列国的《回归法》,具有法的效力。
以母亲的身份决定子女身份的原则在犹太社会中并非历来如此。这显然与犹太人的历史有关,而在这历史的背后,则是一种强烈的维护犹太民族延续的愿望。
如前所说,当犹太人的主体聚居在巴勒斯坦的时候,几乎不存在谁是犹太人的问题。虽然在形式上,是由父亲的犹太身份决定其子女的犹太身份的,但如果我们考虑到以下事实,“父亲身份决定论”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当一外邦女子来到犹太人中间与犹太男子结合时,1.她很容易宣布加入犹太教,而成为犹太人,无须经过男子成为犹太教徒时必须举行的割礼;2.当她生活的犹太人中间时,一切宗教活动和犹太人的生活习俗,她都可以“随大流”,无人管她虔诚与否。因此,外族女子从夫成为犹太人是当时巴勒斯坦的定规。只有当犹太男子娶了外邦女子,并有可能发生背教行为时,《圣经》的编纂者才通过上帝进行干预,呼吁维护“族内婚”。犹太人的祖先娶外邦女子为妻,为妾的并不少见。亚伯拉罕的妾是埃及人,所罗门王的妻子是埃及法老的女儿。晚年,所罗门王淫乱宫闱,宠爱异族之女,当她们“诱惑他的心去随从别神”(《圣经·列王记上》第11章第4节)时,耶和华才谴怒于他。另一方面,在犹太人聚居的条件下,犹太女子很多有可能与外族男子结合,万一发生苟合,那要受到谴责,他们的孩子是“马姆泽尔”(MAMZER,希伯来文,意为:非法子、私生子),“私生子不可入耶和华的会”(《圣经·申命记》第23章第2节)。
因此,结论是:当犹太人的主体没有离开巴勒斯坦之前,犹太人的身份是容易判定的,没有表现出如后来所呈现出的那种复杂情况。以色列法学家哈伊姆·科亨曾这样说:“一个人说他自己是犹太人,能否相信他的话?从法律意义上讲,在多数情况下,这取决于他提出这个说法时他所生活的地方,如果在犹太人占多数的地方或国家,可以相信他的说法,或可以把他看作是犹太人;如果在非犹太人占据的地方或国家,不可相信他,除非他拿出充分的证据。”这就是说,犹太人在根据血缘关系判定“谁是犹太人”时,必须考虑到生活环境。
公元前538年,犹太人结束了“巴比伦之囚”的生活,返回巴勒斯坦,重建圣殿。他们的生活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那种犹太人占多数,处统治地位的半封闭式的环境不存在了,他们必须与巴勒斯坦各民族共处。这样,犹太人与外族交往增多,同外族通婚越来越普遍。首先是宗教人士感到了这种现象背后的危险性:由于异族宗教的冲击,犹太教可能被遗弃;犹太民族可能像他们的兄弟“失踪的以色列十支派”一样消失在巴勒斯坦诸民族之中。这样,就发生了以斯拉的整肃犹太人的活动,他用种种清规戒律规范犹太人的言行,这才使犹太人在以后的500多年中,在巴勒斯坦保持了民族的特点,“族外婚”的减少,使犹太人身份的判定不再成为普遍的问题。
但是,当犹太人的主体被逐出巴勒斯坦后,犹太人的生活环境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不再是少数外邦人进入犹太群体,而是犹太人失去了共同生活的地域,不得不汇流到世界各民族的汪洋大海中去。生活环境的变化,使犹太人很难保持古老的传统生活方式,与外族接触增多,不仅是男子,也包括女子的“族外婚”明显增加。为了在异族中保持种族的延续和信仰的独立,犹太人需要确立自己的种族疆界。在长期生活中,犹太人逐渐形成了犹太女子所生子女是犹太人的传统。这个传统观念的转变是客观需要,不是主观意愿。首先,必须弄清生活在世界各地的犹太人,不管他们在这个国家或地区中人数多少,经济实力强弱,他们都不是这个国家的少数民族,是外来户,是异族。他们始终处在“弱者”的地位,受歧视,受迫害。这是散居犹太人的最基本状态。为了生存下去,为了种族的延续,犹太人必须学会自我保护。而家庭,则是他们最重要,也是最后保护自己的堡垒。在家庭中,女子是相对稳定的因素,家庭又是培育子女延续后代的主要责任者。犹太人的传统观念是“多子多福”,“多子”是受称颂的,“我必叫你的子孙多起来,如同天上的星,海边的沙”(《圣经·创世纪》第22章第17节)。因此,以母亲为中心的犹太家庭,子女身份从母,有利于在异族中保持种族和文化的独立和稳定。与中国传统很相近,犹太人的“家庭内核”极难打破。它对犹太人在2000年流散生活中,保持民族的同一性起了重要作用。子女身份从母,也是鼓励“族内婚”的反映。处于受歧视弱者地位的犹太人,很难指望通过婚烟关系使外族的男子或女子皈依犹太教,成为犹太人。因此,确立子女身份从母的原则,有利于犹太女子被迫选择“族内婚”的道路。一个外族男子极不希望因为与犹太女子结合,而使他的子女成为受歧视的犹太人。因此,外族男子娶犹太人女子为妻的可能性相对于犹太男子娶外族女子为妻的要小得多。子女身份从母使犹太民族能在外族包围中保存下来。
最后,把犹太人从世俗的社会学-血缘关系角度出发自我认同的标准简单地归结为:
犹太母亲(父亲的族类无关紧要)所生子女是犹太人;犹太父亲(非犹太母亲)所生子女不是犹太人。
宗教标准
民族和宗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分属不同的范畴,虽然两者之间有联系,但是人们严格地把两者分开,不混为一淡。例如,我们不把基督教和西方人等同起来;信基督教的人不一定是西方人,亚非拉很多发展中国家的居民中有基督教徒;西方人也不一定都信基督教。同样,佛教徒不都是亚洲人;亚洲人中有不少是信其他宗教的。非犹太人也循此理识别犹太人,犹太人就是犹太人,不管他是否信奉犹太教。改信基督的犹太人还是犹太人;皈依犹太教的非犹太人还是非犹太人。
但是,在犹太人看来:犹太教和犹太人是统一的,犹太人是犹太教物的外形,犹太教是犹太人的精神内核。这样,他们把犹太人与犹太教等同起来:信犹太教的人是犹太人;犹太人都信犹太教﹡,由此,可以演化出一些令非犹太人为之瞠目的结论。犹太人的这种宗教和民族的统一观是与犹太教和犹太民族的形成和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是与犹太民族的特殊遭遇有密切的关系,并非是宗教分子兴风作浪的结果。
犹太教教义与犹太人的关系 犹太教的经典《圣经》和《塔木德》等,在叙述神和人的关系时,人都是指一个群体-以色列人,亚伯拉罕、雅各的子孙不是个别的人。首先,耶和华是以色列人的神、民族的神。这个思想贯彻《圣经》始终,开始耶和华与亚伯拉罕的接触,着眼点在使亚伯拉罕成为“多国的父”,“后裔极其繁多”,“是要作你和你后裔的神”。以后,耶和华令摩西率全体以色列人离开埃及,引导全体以色列人走出沙漠,在“流奶与蜜之地”-迦南(今巴勒斯坦之古称)定居。其次,神曾两次与以色列人立约,立约的一方是整个以色列人。与亚伯拉罕立约,肉体标志是割礼,行割礼的不是亚伯拉罕个人,而是他家的所有男子。与摩西立约,标志是守安息日,立约的一方是神的选民-整个以色列人。“我要作他们的神,他们要作我的子民。……这些定例若能在我面前废掉,以色列的后裔也就在我面前断绝,永远不再成国”。(《圣经·耶利米尔》第31章第33节至第36节)以色列人把耶和华看作是民族唯一的神;以色列人把与神立约看作是整个民族的行为;以色列人把整个民族看作是神所选择的子民;以色列人把民族所受的苦难看作是神对民族罪孽的追讨;以色列人把希望寄托在神派弥赛亚来解救他们。犹太人和犹太教如此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在世界别的民族那里是很少见到的。
犹太民族的形成和犹太教 公元前928年,所罗门王卒,统一的希伯来王朝﹡分裂,南方的犹大支派和便雅悯支派建立了犹大王国,后世人反犹大支派及犹大王国的人称为犹太人。北方弱小的以色列王国在强敌腓尼基和大马士革的影响下,崇拜外神,崇拜偶像,对耶和华的信念已极其浅薄,因此在被亚述人灭亡后,很快同化到美索不达米亚的各民族中去了。南方的犹大王国则坚持了对耶和华的信仰,尽管内部也有宗教矛盾,但它被群山环抱,又保存了约柜,受外族宗教影响较少,特别经几代国王的努力,耶和华在人民中一次又一次地复苏。在犹大王国中,犹太教不仅没有削弱,反而增强了。在巴比伦之囚后,许多犹太人在巴比伦舒适环境中生活了近半个世纪,不想回艰苦的迦南地了。只有祭司、神职人员、宗教的虔诚者、没有家业的穷人(他们都是耶和华的忠实信徒)共4万人返回迦南地。因此,犹太人被掠往巴比伦,离开迦南时是一个民族;返回迦南时只是一个教族。在这样一个群体中神权思想和宗教戒律是至离无上的,他们最高的统治者是祭司长,咨询执行机构是长老会,政教完全融合为一体。因此,那里与其说是波斯帝国一个偏僻的行省,不如说是一个犹太教的社团。即使是这样,犹太人经受不起生活的逼迫和异族的诱惑,慢慢地脱离了犹太教的轨道,对耶和华的信仰动摇,这就导致尼希米和以斯拉的宗教改革和整肃。为防止异族的宗教和文化的影响,规定了严格的内婚制,重申了各种宗教戒律,仅仅安息日就有39个“不准”。依靠严格的宗教戒律使犹太人保持了民族的特征,避免了与异族同化的危险。犹太民族在严格遵守犹太教的教规中形成和发展起来,依靠宗教把各个个体维系在一起,避免与异族同化。因此说,犹太人的历史一点也离不开犹太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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