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太人的流散与犹太教
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犹太人靠着犹太教的支撑,靠着对上帝的忠贞才能在长期流散生活中没有被异族同化,在艰苦的环境下保存了自己。犹太人坚信:耶和华是他们祖先的神,他们民族的神;他们与上帝有永恒的约:上帝对他们有神圣的“应允”,只要听从上帝的教诲,恪守上帝的戒律,上帝会眷顾他们,保护他们,拯救他们,最后返回他们祖先的土地-上帝“应许之地”;但是他们违背上帝的教诲,行恶行,有罪孽,上帝要惩罚他们,追讨他们的罪愆,因为上帝在万民中选中了他们,因此他们有罪就要受到报应;流散的艰难生活,正是对他们罪孽的惩罚;他们真心认罪、悔改,上帝会宽恕他们。每次逃过厄运,自然地想到是他们的忏悔,感动了上帝,得到了宽恕;犹太人不相信来世,相信现世报应,这样每经历一次摩难,在幸存者的心头积累起一分对神的敬畏,几千年的磨难,使他们能在绝望中顽强地生活下来。
另一方面,宗教的经典,《圣经》、《塔木德》等,规范了犹太人的行为,成了他们生活的准则,使他们能在异族的大海洋中,保持肉体组织和精神生活的独立性的发展。一本《圣经》,每逢新月,向耶路撒冷方向祈祷,犹太人超越了时空界线,保持了民族统一的特征。
今天,犹太人凭什么认同埃塞俄比亚犹太人、也门犹太人和其他与世接触甚少的东方犹太人?主要不是追查数千年的血缘关系,不是考察肉体组织的特征,而且凭借宗教,尽管他们生活习俗已大相径庭,甚至宗教礼仪也有差别,但是同一种文化源,同一种宗教性质的历史连续性,同一种民族-宗教的特性,即共同的经历和意识,共同的历史追溯,突破了一切世俗的框框,他们能彼此认同。这种宗教与民族的统一,经受了时间的考验,使情况已千差万别的犹太人汇聚到一起。
没有共同地域的犹太人,在共同的精神世界中相遇,在宗教世界中相遇、相识。这就是流散中犹太人与犹太教的全部关系。
难解的题
历史在发展,进代在进行,犹太人在认同中遇到了新的挑战。在犹太国家-以色列国建立后,“谁是犹太人”成了一个尖锐而敏感的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有几十万幸存的犹太人﹡,在德国、奥地利、意大利的集中营中尚有25万濒于死亡的犹太人,他们急需救援。以色列国建立后,政府大力抢救这部分欧洲犹太人,在建国后第一次移民高潮中(1948年5月-1951年底)有移民70多万人,使以色列国犹太人数翻一番。在确定这批移民的身份时,出现了问题。在这将近50万欧洲移民(有20万左右来自亚非阿拉伯国家)中情况非常复杂,他们中有很多人不是犹太教教徒;很多人不是犹太母亲所生;很多由于犹太妻子而受连的欧洲男子,或者受犹太丈夫连累的欧洲女子。不管是从世俗标准(血缘关系),还是宗教标准,都不能认定他们是犹太人,甚至还有一些与犹太人毫不相干的欧洲人。但是,他们都被纳粹分子判定为犹太人关在集中营受尽折磨,他们都被纳粹分子追杀过,九死一生。他们来到以色列国,有没有权利享受一个犹太移民能享受的、取得公民权和受政府优待照顾的权利,是个难题。宗教界提出异议,但是政府坚持一视同仁的原则,安置他们。这为以后“谁是犹太人”问题的争论埋下导火索。
以色列国有一位内政部副部长鲁费森是一个犹太人(犹太母亲所生),但他是一位天主教的牧师,在他申请移民以色列时,要求按《回归法》中犹太人的身份移居,即自进入以色列国之日起,自动获得以色列国公民权,并享受犹太移民的其他权利。移民机构把问题提到以色列最高法院请求裁决。最高法院裁决说,根据多数人对“犹太人”这一术语的解释,鲁费森的要求被拒绝。他只得通过《国籍法》,获得了以色列国的国籍,享有公民权。
一位美国犹太男子娶了一位非犹太女子为妻,后移居以色列国。在以色列生了孩子,在户籍登记时,“信仰”栏目空缺,因为父母都是无神论者。户籍机构不承认这个孩子是犹太人,父母上诉最高法院。法院裁定在这孩子身份证上可以登记为犹太人,但一再声明这不涉及“谁是犹太人”问题。宗教界对法院裁决不满,扬言要挑起争论,向政府施加压力。执政的工党联盟不得不在1970年由议会通过《回归法》的修正案中规定非犹太母亲生的子女不是犹太人,除非他皈依犹太教。
以上事例均发生在以色列国。它说明人们对“犹太人”是一个严格的宗教概念,还是一个民族概念,存在着不同的看法。这里介绍犹太人的几种主要观点。
信奉犹太教的人是犹太人 这是一个绝对命题,它的肯定式和否定式都成立:1. 一个人,不管他是什么民族,不管他有没有犹太血统,只要信奉犹太教,那么他就是犹太人;2.一个人,尽管他是犹太母亲所生,尽管他从小生活在犹太环境中,如果不信奉犹太教,而是另一宗教成员,那么他就不是犹太人。宗教界人士和虔诚的犹太教教徒持这种观点。这个观点完全排斥了“犹太人”的民族属性,只认定“犹太人”是一个严格的宗教概念。根据这种观点,以色列国建立后的第一次移民高潮中50万欧洲犹太人,大约有一半以上不能成为犹太人;鲁费森副部长和那名儿童都不是犹太人。
由这个观点演化出两个问题:1.“信奉犹太教”的标准是什么。犹太教中有各种派别,对教律、教规、礼仪,甚至对教义有各不相同的解释和要求,应该遵循哪些戒律,就可以认为是“信奉犹太教”了。各教派在这一点上取得了一致,共同认为主要标志有两个:一是男子行割礼,这是上帝与亚伯拉罕立约的证据,据说,在以色列国,最激进的无神论者也把孩子送去行割礼的。二是守安息日,这是上帝与摩西在西奈山立约的标记。至于犹太教的其他教律和教规。几千年来已成了犹太文化和犹太生活的一部分,成了犹太人行为的规范。因此,在“信奉犹太教”的教徒中出现了“在俗教徒”(他们在欧美各国和以色列国占多数;多数是阿什肯纳齐人)和“正统教徒”(他们在东欧和以色列国有一定势力;多数赛法拉迪人和东方犹太人在宗教上趋于正统),他们都行割礼,都守安息日。但这两部分教徒经常在宗教问题上发生“文化斗争”(KULTURKAMPF),甚至发展成流血冲突。2.谁是按受教徒和皈依者的权威者。正统派认为只有严格按照教规接受的教徒(行割礼)和皈依者(举行皈依仪式,补行割礼)才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必须由正统派的首席拉比,或由他指定的拉比接受的教徒和皈依者才是合法的教徒,才能成为真正的犹太人。而非正统派(在俗派),则认为他们的拉比也有权接受教徒和皈依者,特别是在欧美各国的非正统派,他们甚至声明,如果以色列国的正统派强行通过有关法案,其结果可能是犹太人的分裂,因此这场“文化斗争”还没有最后结束。谁是接受教徒和皈依者的最高权威,仍悬而未决。
宣布自己是犹太人的人是犹太人 这似乎是一个纯主观命题,但只要我们考虑到以下因素,就可发现它的客观依据包含在纯主观之中。
1.犹太人在世界上的处境与在世界人民心目中的地位,不可能吸引与犹太无关的人宣布他自己是犹太人,在纳粹分子屠杀犹太人的时代是这样,在今天当犹太人有了一个国家时也是这样(个别现象应该排除)。这是这个命题最主要的客观根据。回顾历史,从《塔木德》时代到今天,每个头脑清楚的人都知道,犹太人是“弱者”,是受压抑的、受排斥的,他们有的只是不幸和苦难。因此如果有人(他可能没有犹太血统)到犹太组织那里或到以色列来,宣布自己是犹太人,或希望成为犹太人,那么犹太人就没有没有理由不欢迎他。有些人担心:个别别有用心分子,为了经济或其他利益,甚至为了进行间谍活动,假装成犹太人到以色列国牟取私利或进行破坏。首先,这种情况是个别的,不应作为制定法律的依据;其次;即使进行了宗教皈依仪式也并不能防止这种个别情况的发生;再说犹太教的传统中有这样的惯例:是否应该相信一个自称是犹太人的人,在多数情况下,取决于提出这种声明的地点,如果在犹太人占多数的地方,那么可以相信他的声明,把他看作犹太人。
2.一些人从一开始就生活在犹太家庭或环境中,如父亲是犹太人,母亲是非犹太人。他们,包括这位非犹太人的母亲,在犹太的意识和信念中生长,过着犹太式的生活,承受了作为犹太人所受的痛苦和不幸,有些甚至被关进集中营,经历过死的考验,有的人全家都被纳粹杀死。有什么必要一定要这些人按照犹太教法规,补行割礼,先成为犹太教徒(甚至还要区别哪位拉比有资格履行这种宗教仪式),才能认定他是犹太人。他们的生活经历是他们成为犹太人的最充分的证据。
3.人权和现状。尊重人的基本权利是现代社会的基础之一。对犹太人生育的尊重以及对他们信仰的尊重是对人尊重的体现,没有理由对犹太人的孩子强制性地给予一种社会地位,是犹太人或者不是犹太人;也没有理由强制性地给予他一种宗教信仰-犹太教。这种强制是对人格的蔑视,对人权的侵犯。每个出身犹太家庭的人(不管其父母是否都是犹太人,抑或其父或其母是犹太人)都有权选择是否接受犹太教,而不影响他的犹太身份。对这种权利的唯一制约是获得权利后所承担的义务。
在当今社会,犹太教已不成为所有犹太人的共同因素,很多犹太人,特别是欧美各国犹太人中的年轻一代已不信宗教,他们是无神论者。历史的渊源和民族的特性,使他们希望自己是犹太人(他们有权是犹太人),但又不想恪守犹太教的戒律和教规。他们认为犹太教的历史,是犹太共同历史的一部分。因而,按犹太教教规判定谁是犹太人只有历史的规范性,没有现实的规范意义。强迫非宗教的、希望是犹太人的人接受犹太教作为是犹太人的必要条件-好像犹太人是附在犹太教后面赠送给人的不要钱的礼品一样-伤害了人的权利,是不人道的。
每个人都有权决定自己是不是犹太人。这就是这种观点持有者的结论。显然他们把犹太人看作是一个纯民族概念,宗教在其中不应起作用,或不应起主导作用。回顾犹太复国主义运动的历史,它的创始者们始终想把宗教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我们将把神职人员限制在会堂里”(赫茨尔语),“宗教应放在犹太教会堂和需要它的家庭里”(魏兹曼语),不让它越出范围,干扰国家的政治进程。
中间路线的观点 第三种观点是想在上述两种观点中找一条中间路线,把两种观点结合起来,至少不使“文化斗争”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犹太人的国家-以色列国的统治者努力做调和的工作,力图使“犹太人”既是一个民族概念,又是一种宗教概念。
1.规定“犹太母亲所生子女是犹太人”。这个规定既符合犹太人的传统,又部分地满足了“世俗派”的要求。但是,“世俗派”进一步提出,从遗传学观点来看,犹太母亲所生子女不比犹太父亲所生子女多一点“犹太血液”。因此,有人提出动议:只要配偶一方是犹太人(不管是男方,还是女方),其子女是犹太人。这项动议未被接受。
2.规定“皈依犹太教的人是犹太人”。这个规定充分满足了宗教界的要求,虽然“世俗派”非常厌恶把宗教和民族联起来的观点,但是,它没有违背他们的根本宗旨,他们可以不反对。
3.规定“自愿皈依另一宗教”的“犹太人”(其母是犹太人)失去犹太身份。这自然是迎合了宗教界的要求,内政部副部长鲁费森不是犹太人,有了法律的依据。非宗教人士对此非常不满,因为这违背了信仰自由的原则。
以色列国是犹太人的国家,但是犹太人的大本营在美国(美国犹太人有538万,超过以色列国)。由于种种原因,以色列国内宗教势力上升,他们希望在“谁是犹太人”问题上作出完全符合宗教要求的解释和规定。但是,犹太人大本营-美国的犹太人遏制了以色列宗教界的这种企图,使“谁是犹太人”这个在“文化斗争”中占重要位置的问题处在微妙的平衡之中。目前,双方似乎都不想打破这种平衡,这场斗争还未有尽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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